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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工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11/5/12 14:39:34    来源:本网站    阅读:25193
泉港法[2006]38号
为了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针,落实以人为本观念,体现执行工作的人文关怀,进一步缓解“执行难”,努力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执行救助的性质、类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对特定执行案件中债权难以实现的,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的帮助。
第二条 执行救助包括执行救助基金救助和建议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两种类型。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建议民政部门给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并接受监督。
 
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执行救助基金实行财政拨、民政筹、法院集等多渠道、多途径筹集。
 (一)积极争取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原则上区财政局在执行预算中一次性划转至法院执行救助基金专户。
(二)积极争取区民政部门从社会救助公益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执行救助基金,并于当年划转至法院执行救助基金专户。
(三)区法院坚持勤俭办事、节约开支的原则,从当年度上缴财政款项回拨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执行救助基金,直接划转到法院执行救助基金专户。
(四)执行救助基金的回流补充。对已经发放执行救助金的执行案件,应当继续执行。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用于对支出的救助基金的补充,以维系基金正常运转,但数额不得超过当事人所享受执行救助基金额度。
(五)其他合法来源。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以下简称特困执行案件申请人):
(一)经本院审理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二)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故意伤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赡养、扶养、抚育案件的;
(三)案件经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未能执行的;
(四)申请人的经济收入不能维持本区最低生活标准,家庭特殊困难的;
(五)申请人确因严重伤、重病等原因无生活来源的。
第六条 对参与打架、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及参与黄、赌、毒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困执行案件申请人,不属于本办法救助对象。
 第七条 特困执行案件申请人每个案件只能申请享受执行救助基金救助一次、救助金额按执行标的5%-10%申请,但一次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申请、审批、支付程序
 
第八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批和支付:
(一)特困执行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救助,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执行救助审批表。执行救助审批必须经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镇政府(街道)、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核实证明家庭收入情况、有无参与打架、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及参与黄、赌、毒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后,交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送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二)执行救助基金救助的数额由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案件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的困难程度等各方面因素提出意见,由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救助基金救助的事项进行集中研究。经研究批准予以救助的,由院长签发支付。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院长签发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执行救助基金。
(四)经研究不予批准享受执行救助基金的,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对特困执行案件申请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发出给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司法建议。
第九条 人民法院给予执行救助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救助基金的性质并制作笔录,连同申请执行救助审批表一起装订附卷。
第十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结算。
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执行救助基金收入和发放的统计、汇总和结算工作,并在下年度执行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将上年度执行救助基金的收、发结算统计表公布公开。
 
 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执行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审核、专款专用、严格审核、量入为出的原则,基金发放总量不得超出当年基金收入总额。
第十二条 区法院开设执行救助基金专户,按财务制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执行救助基金专户由院财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执行救助基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每年定期向有关部门公布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执行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用途、对象的,虚报材料套取执行救助基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享受执行救助基金的特困执行案件申请人如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执行救助基金的,应依法追回,并将此行为向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本院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5月起施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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