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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工作实施细则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11/5/12 14:33:28 来源:本网站 阅读:2465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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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法[2004]17号 为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闽高法(2004)25号文件第4条(1)(2)(4)(5)规定的审批权限由“执行局负责人审批”改为“分管院长审批”。第4条(3)的审批权限由“执行局负责人审批”改为“经分管院长同意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 泉中法(2004)34号文件第2条(2)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备选评估、拍卖机构的名单由分管院长审批”改为“经分管院长同意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采用抽签方式,由执行庭综合组统一组织实施,承办案件执行员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组监察室派员监督。 第三条 承办案件执行员应在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文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入查封、扣押程序,并将查封、扣押情况到综合组内勤登记。 案外人对查封的财产提出异议的,承办案件执行员应在三日内到综合组登记后移交执行裁决组审查。双方当事人在查封、扣押后自行和解或自动履行的,承办案件执行员应到综合组内勤登记并依法裁定解除强制措施。 对历史遗留的流拍财产,综合组和执行实施组应当分阶段组织进行以物抵债或重新评估、拍卖。 第四条 承办案件执行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需评估(拍卖)的案件向综合组内勤登记。 综合组内勤应于每月15前确定抽签时间、现场负责人、抽签操作员、现场记录员并报审批,后将抽签时间书面通知监察室、承办人。 评估、拍卖机构报名时间为每月16日(遇到节假日顺延2日)。 抽签结束后,承办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发出委托评估(拍卖)书面通知书。 评估、拍卖机构届时应当派员参加。评估、拍卖机构经书面通知不到场的,视为该机构放弃本批次的抽签。 备选的资产评估、拍卖机构,连续二次经书面通知不愿意参与抽签的,取消其备选资格。 第五条 经两次拍卖未能成交仍需拍卖的,应重新确定拍卖机构,原拍卖机构不得参与抽签。中止拍卖后仍需拍卖的可由原中签的拍卖机构继续拍卖。 第六条 承办案件执行员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将评估报告和当事人有权协商拍卖保留价的书面通知送交当事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将评估结果和当事人有权协商拍卖保留价的书面通知张贴在标的物处(应拍照存档)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 因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承办案件执行员应当继续查封,必要时可将财产责令被执行人保管。 第八条 拍卖成交日是债权人申请参与本次标的物被拍卖所得案款分配的截止时间。即拍卖成交日以前已立案执行的或已取得执行依据债权人均可以依法申请参与拍卖所得款项的分配,拍卖成交日以前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分配拍卖所得款项。 对被拍卖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优先清偿。 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经债权人协商一致,其中某债权人竞买得执行标的物的,可按拍卖成交额的60%抵扣相应的债权债务。 第九条 本细则没规定的按闽高法(2004)25号文件和泉中法(2004)34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本院审判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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