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审判业务 审务公开 办事服务 法院建设 人民法庭 公众互动
  立案信访
  刑事审判
  民商事审判
  行政审判
  审判监督
  执行工作
  其他业务
栏    目:
 
关键字:
 
  


电话:0595-87999850
网址:www.qgfy.com
邮箱:qgfybgs@163.com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祥云南路2071号
监督电话:0595-87999855
 
  执行工作    
关于执行工作的统一规定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11/5/12 14:27:04    来源:本网站    阅读:23217
二○○一年九月一日            泉港法[2001]39号
 

    为了统一规范本院的执行工作,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并给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现对本院的执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庭职责
    1、负责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行政、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本院行政庭负责行政单位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2、执行庭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向相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工作证,并按规定着装。
二、立案程序
    1、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均由立案庭负责立案。立案后,再移送执行庭,登记入册后再由庭长统一分配执行。其中,重大、疑难案件由分管院长直接负责。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规定缴纳申请执行费用。
    3、立案后执行前,应告知申请人应填写财产举证表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强制执行措施的实行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如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及被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执行措施,但应经合议庭合议后制作民事裁定书。其手续由庭长核稿,分管院长签发。
    3、采取查封、扣押、拍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须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4、对拍卖财产应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产交由国家认可的拍卖单位拍卖。未经批准,执行人员不得擅自变卖财产。
    5、应被拘留的违法当事人及干扰执行的人羁押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经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拘留人交当地拘留所执行。
四、执行款物的管理
    1、法院依法执行的案款,使用统一专用收付凭证,同时执行卷宗应附卷备查。
    2、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应派专人登记入册,及时处置。
    3、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债权人对执行物均无担保物权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受偿。反之,则按担保物权的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4、对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执行款物,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债权人时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五、执行结案的要求
    1、案件执行完毕,执行人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庭长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结案。
    2、在执行案件中,如属于中止或终结的执行案件,应有组成合议庭笔录,报庭长审批由分管院长签发。
    3、执结案件的执行卷宗应整理归档,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贯彻执行委托协助执行工作
    1、如需要办理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委托法院应做到手续齐备,程序合法。
    2、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的当地法院应积极配合,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七、加强执行监督
    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法院依法监督下级法院执行工作。
    2、认真接受党委人大领导监督。
    3、面对社会公布庭室及纪检组举报电话,利于当事人的监督。

关闭本面】【返回上级目录】【返回顶部
Copyright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11000860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闽公网安备 35050502000139号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举报邮箱:qgfybgs@163.com  举报电话:0595-87999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