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石化工业区南山片区D区1号):
本院对原告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