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505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准许原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撤诉;2、准许反诉福建省闽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632元,减半收取计15816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闽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