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月花与被告庄乔艳、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庄乔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月花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刘小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乔艳追偿;三、被告庄乔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月花诉讼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庄乔艳、刘小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