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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原告王华明与被告刘金山民间借贷纠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23/10/12 11:15:17        阅读:4774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明与被告刘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刘金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明借款134000元及利息(自2014826日起至20208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8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案件受理费7044,由被告刘金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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