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明与被告刘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刘金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明借款134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案件受理费7044元,由被告刘金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