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施美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诉被告陈淑真、施婷婷、施家和、施美琴、麦盛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505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陈淑真、施婷婷、施家和、施美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施顺泉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3年4月22日为6193.91元;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率计算,且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被告麦盛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麦盛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被告陈淑真、施婷婷、施家和、施美琴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被告陈淑真、施婷婷、施家和、施美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元,由被告陈淑真、施婷婷、施家和、施美琴、麦盛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