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宗珍与被告陈良全、第三人福建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毅芬 电话:0595-68111510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