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朱梅珍与被告李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6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2023年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算。截至起诉之日止,暂计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时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连青竹 电话:0595-6811156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