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宁波冉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启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冉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建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323570.45元及逾期所产生的利息 (以323570.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2月9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10日,为41454.76元,实际计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共计365025.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蔡兴凤 电话:0595-68111570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