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婉颖、陈泽林、陈玉金、林国珠: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婉颖、陈泽林、陈玉金、林国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婉颖、陈泽林、陈玉金、林国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爱斌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4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0元,由被告林婉颖、陈泽林、陈玉金、林国珠共同负担6944元,四被告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多预交的694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