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市泉港广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工业园区2号路南侧):
本院对原告林彩云、林顺明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泉州市泉港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林彩云办理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工业园区2号路南侧东方帝景地下一层07、08、14、19、20、21、22、23、26、31、32、33、34、37、40、41、43、44、45、46、47、50、51、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号车位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二、被告泉州市泉港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林顺明办理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工业园区2号路南侧东方帝景地下一层18号车位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泉州市泉港广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