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闽0505民初3324号
陈居良:
本院受理原告柯锦川与被告陈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1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