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闽0505民初3106号
邱永坤(住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邱厝村后邱97号):
本院受理原告柯明辉与被告邱永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505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邱永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柯明辉工资款42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埔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