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绍娥:
本院受理原告连智兰与被告庄绍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计7413.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19040元;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利息至起诉之日暂合计26453.33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