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惠顺:
本院受理(2023)闽0505民初3435号原告泉州市泉港区盛行木业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许惠顺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733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曙新 电话:0595-6811152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