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邱飞祥:
本院受理原告邱荣明与被告晋江市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邱飞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原告邱荣明与被告邱飞祥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9日解除;2、被告邱飞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荣明钢管31503.6米、扣件48987只、工字钢0.23吨;若无法退还上述租赁物或有短缺,则被告邱飞祥应以实际未归还的租赁物数量为基数,按钢管每米15元、扣件每套5元的标准予以向原告邱荣明赔偿;3、被告邱飞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邱荣明2015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的租金1906432.94元及违约金(以1906432.9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9日起至被告邱飞祥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原告邱荣明可优先从应退还给被告邱飞祥的押金款100000元当中予以抵扣(若有不足,则应由被告邱飞祥继续补足);5、驳回原告邱荣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3元,由原告邱荣明负担512元,由被告邱飞祥负担27791元;被告邱飞祥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邱荣明多预交的诉讼费20781元予以退回);鉴定费11625元,由被告邱飞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晋江市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毅芬 电话:0595-68111510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