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明各: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各、吴雪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雪辉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吴雪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在一审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上述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毅芬 电话:0595-68111510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