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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原告刘好珍与被告庄杰辉民间借贷纠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23/9/20 9:16:38        阅读:1944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庄杰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好珍与被告庄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庄杰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好珍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237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庄杰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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