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喜:
本院受理原告林嗣环与被告陈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林建其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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