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庄元华与被告陈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3134号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秀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庄元华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被告已支付利息12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庄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