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家福:
原告福建省柏润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家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505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家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柏润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18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8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二、被告丁家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柏润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丁家福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八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曙新 电话:0595-6811152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