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厦门市威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社区上湖社557号B栋302室):
本院对陈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故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郭振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爱金承揽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爱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郭振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