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佳鑫:
本院受理原告林若炫与被告张佳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剩余课程费7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元明 电话:0595-68111570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