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美兰:
本院受理原告庄小英与被告庄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庄美兰偿还原告庄小英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8日起至返还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计算)。至起诉时利息暂定56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建华 电话:0595-6811152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