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凤琴、郭育忠:
本院受理原告钟细琴与被告刘凤琴、郭育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2772号裁定书及判决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钟细琴撤回对被告郭育忠的起诉。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凤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钟细琴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4日起,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均至2023年4月29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被告已支付利息26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钟细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