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诉被告吴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代垫赔偿款67667.37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吴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尚欠保险费3582.09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九月一日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