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清海(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埭港村长房493号):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与被告庄清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庄清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代垫赔偿款37508.46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庄清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尚欠保险费4543.82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负担779元,由被告庄清海负担1169元,被告庄清海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