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锦宗:
本院受理原告郭必珠诉被告陈锦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锦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必珠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61231.3元; 二、驳回原告郭必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