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公告
候凤清:
我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伦建设有限公司、候凤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505民初35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505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一、原告福建省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的签订的《福建省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租赁协议》于2022年11月7日解除;二、被告湖北华伦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金744,890.77元、运费26,524.18元、装车费15,821.03元、卸车费254.85元,以上合计787,490.83元;三、被告湖北华伦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材料丢失损坏赔偿费7,554.80元、未退还出租材料的赔偿费103,295.64元,以上合计110,850.44元;四、被告湖北华伦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材料回收上架费及上油费合计23,934.59元;五、被告湖北华伦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码垛费计4,581.11元;六、被告湖北华伦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具体为:1、尚欠租金的违约金为:自2021年6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应付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租金计744,890.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计算;2、尚欠出租材料丢失损坏赔偿费的违约金为: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以尚欠出租材料丢失损坏赔偿费2,651.2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以尚欠出租材料丢失损坏赔偿费2,701.2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以尚欠出租材料丢失损坏赔偿费7,50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出租材料丢失损坏赔偿费7,554.8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计算;3、尚欠运费、装车费、卸车费、出租材料上架费及上油费、码垛费和未退还出租材料赔偿费的违约金为: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运费26,524.18元、装车费15,821.03元、卸车费254.85元、上架费及上油费23,934.59元、码垛费4,581.11元、未退还租赁材料的赔偿费103,295.64元合计174,411.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七、驳回原告福建省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驳回申请人湖北华伦建设有限公司追加石大胜华(泉州)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