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龚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庄培林与被告龚永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7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