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路海、钟建华、胥羲:
本院原告邱素贵与被告潘路海、钟建华、胥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大顶托1793支、大扣件5000只(大十字扣4000只、大活动扣500只、大直接扣500只);若三被告未能返还大扣件、大顶托,则应向原告支付按大扣件8元/只、大顶托18元/支计算的赔偿款,赔偿款以三被告未返还大扣件、大顶托的实际数量为基数;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以大顶托1793支、大扣件5000只为基数,按大顶托每支每日0.02元、大扣件每只每日0.008元计算的租金及违约金(以该应付租金数额为基数,自解除之日起至三被告实际清偿该租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法院判决案涉《租赁合同》解除日后第三日起至三被告履行完毕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之日止,以未返还的大顶托、大扣件数量为基数,按大顶托每支每日0.04元、大扣件每只每日0.016元计算的租赁物占用费;5、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一审律师代理费5000元;6、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一虹 电话:0595-68111527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