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江中: 本院原告李秀华与被告庄江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为15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924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建华 电话:0595-6811152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