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佳威、庄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告郭佳威、庄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23年6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035.49元,以上合计109035.49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微贷自助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