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志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锦元与被告庄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自2009年2月1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8274.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