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明与被告刘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刘金山立即向原告王华明偿还借款本金134000元和利息(以13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前述利息共计19519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前述利息约58182元)。截止起诉之日,前述借款本息暂计387375元);二、由被告刘金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