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柯镇山:
本院受理原告林潇滨与被告柯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28000元及利息(以2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暂计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0944元);以上暂合计2389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