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付福与被告吴金荣、第三人许志坤、福建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黄付福、吴金荣、许志坤签订的《协议书》(编号2014009);二、被告吴金荣偿还原告黄付福借款67.6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67.65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元明 电话:0595-68111510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