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阳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省华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阳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505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常州市阳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华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9905.15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被告常州市阳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曙新 电话:0595-6811152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