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
(2023)闽0505执恢634号
李燕新、李泽鹏: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燕新、李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你所有的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被执行人李泽鹏名下址在泉港区南北五路东侧庄园华都国际55车位)。同时,你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就上述财产的参考价及评估、拍卖方式的确定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供,本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届时你可自行到本院了解相关拍卖、变卖信息。
特此通知 。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林法官 联系电话:0595-68111506
联系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8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