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查 封 公 告
(2023)闽0505执恢634号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燕新、李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泽鹏名下址在泉港区南北五路东侧庄园华都国际55车位。上述财产已由相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占有使用人应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迁出、腾空上述房产,并将钥匙、权证材料、不动产票据等交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8办公室。否则,本院将在拍卖、变卖、移交等执行活动中强制搜查、腾空、移交上述财产,并采取停水、停电及停燃气等执行措施。同时,对现场未清理的物品视为遗弃物予以清理,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若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优先权、占有使用权、租赁权等相关权利的应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主张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对妨碍执行、伪造、毁灭证据、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相关人员,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林法官 联系电话:0595-68111506
联系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8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