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沈晓燕支付原告代还的银行贷款133204.85元;2、被告沈晓燕偿付原告违约金【其中,以原告代还的每笔代垫款为基数,自每笔代垫款项支付之日起(首笔代垫款支付时间为2016.12.21)至2023年5月31日止的违约51059.62元;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垫款133204.8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3计算(附计算违约金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毅芬 电话:0595-68111510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