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龙海: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占行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52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一虹 电话:0595-68111527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