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垣峰、泉州如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伟与被告林垣峰、泉州如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垫付材料款5411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毅芬 电话:0595-68111510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