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市鼎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吴玉山与被告高罔堂、泉州市鼎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4500元 (已付货款46500元扣除8台空调内机价值共3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900元(按合同总款63000元X30%),以上合计应支付原告款项33400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一虹 电话:0595-68111527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