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明各: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各、吴雪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福建省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各、吴雪辉2019年11月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何明各支付拖欠原告租金自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30日租金28577元,并支付违约金 (自2020年1月6日起,以当月未付租金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违约金,累计至2023年4月30日为41657元);3、判令被告何明各立即返还租赁物3.5米钢管410.8米、扣件622套、顶托40套,若无法返还或短缺,则按钢管每米18元*3.5米、扣件每套10元 、顶托每套18元予以赔偿,且前述赔偿金原告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抵扣;4、判令被告按每日14.9元支付自2023年月1日至实际退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占用费;5、判令被告何明各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6、判令被告吴雪辉对上述2-6项债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毅芬 电话:0595-68111510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