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邱飞祥:
本院受理原告邱荣明与被告晋江市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邱飞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邱飞祥立即返还从原告处租赁的钢管31503.6米、扣件48987只、工字钢0.23吨;若被告邱飞祥未能返还前述租赁物,则被告邱飞祥应向原告支付按钢管15元/米、扣件5元/只计算的赔偿款,赔偿款以被告邱飞祥实际未返还的租赁物数量为基数;三、被告邱飞祥立即支付原告截止2015年1月10日的租金64000元及违约金(以该应付租金数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邱飞祥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邱飞祥立即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租
赁合同》解除之日止,以未返还的钢管31503.6米、扣件48987只为基数,按钢管每米每日0.011元、扣件每只每日0.006元标准计算的租金及违约金(以该应付租金数额为基数,自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之日起至被告一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租金暂计1768519元;五、被告邱飞祥向原告支付自法院判决案涉《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后三日起至被告邱飞祥返还从原告处租赁的钢管31503.6米、扣件48987只之日止,以未返还的钢管、扣件数量为基数,按钢管每米每日0.022元、扣件每只每日0.012元标准计算的租赁物占用费;六、被告晋江市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邱飞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毅芬 电话:0595-68111510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