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麦晓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麦晓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麦晓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539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3年4月25日为3920.09元,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不能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由被告麦晓露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