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杨:
原告吴伟波与被告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505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伟波货款71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被告冯杨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曙新 电话:0595-6811152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